我国应摒弃连续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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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杰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4期73-83,共11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摘  要:刑法是否有必要保留连续犯的概念历来存在争议。如今,在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连续犯概念逐渐被清除,我国是否保留连续犯概念也值得反思。从司法实践来看,连续犯概念不仅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还有可能被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出口,因为有些情况下涉及的罪名认定本身就存在疑问。虽然在追诉时效方面,保留连续犯更有利于惩治犯罪,但是连续犯中有关连续关系的学说难以运用,也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保留论者主张的诉讼经济、对人性弱点的体恤、责任减轻等理由将不能成立,因此,我国应摒弃连续犯的概念,将连续犯的情形以数罪并罚处理。数罪并罚有利于精确量刑,也有利于推进轻刑化。

关 键 词:连续犯 同种数罪 数罪并罚 罪责刑相适应 轻刑化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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