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董邦俊[1] 燕永辉 DONG Bangjun;YAN Yonghui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 处:《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83-98,共16页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尖端医疗科技领域的刑事立法研究”(18BFX089)。
摘 要:实验性医疗对于促进生物医学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无序发展的现实隐忧。实验性医疗的主要目的是探索科学未知边界,治疗疾病属于其附加目的。应当将受试者权益保护置于核心地位,在科学技术发展和公民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2023年2月发布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对于规制实验性医疗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通过审查办法、管理规范等手段规制实验性医疗还面临诸多挑战,如:法律规制存在效力层级较低,体系散乱;对于受试者知情同意权保护不足;伦理委员会相关制度建设不健全;实验性医疗中的价值排序存在差异;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分配模糊。在规范我国实验性医疗时,应当以制定专门性法律为根本完善我国实验性医疗的法律规范;以保护知情同意权为核心健全受试者保护机制;以加强伦理委员会建设为保障促进伦理审查实质化;以利益—风险平衡为原则推进实验性医疗有序发展;以科学合理界定医疗责任为手段落实对实验性医疗的法律保护。通过完善实验性医疗的法律规范,为实验性医疗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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