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失语  

On The Standard of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in Property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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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润宇 LIU Yunyu

机构地区:[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苏州215007

出  处:《荆楚学刊》2024年第4期100-106,共7页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以“排除意思、利用意思”来认定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我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但难以让人认同。通过对我国与德日刑法的相关学说进行梳理,结合“排除意思、利用意思”在我国引起了含义不清、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继受自德日的认定标准并不能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具体辨析“利用意思”、“排除意思”的功能可知,“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的内容虚化、意义缺失,进一步深化了以“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的认定标准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性存疑。以盗窃罪为例,以辨析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本质的方式,提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对他人财物形成稳定占有的意思”。

关 键 词: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犯罪故意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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