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审“民告官”案件的民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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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鹏成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文史博览》2024年第9期24-26,共3页

摘  要:1911年11月,宋教仁为湖北军政府起草了《鄂州临时约法》,该约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对于行政官所为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行政审判院”,明确了行政诉讼须有专门的机关。次年初,由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进一步规定:“人民其对于行政官署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平政院。”

关 键 词:宋教仁 行政官 行政诉讼 湖北军政府 民告官 违法损害 行政审判院 组织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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