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生产,发生事故企业负责人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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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子芹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广东安全生产技术》2024年第8期53-53,共1页

摘  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会给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今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典型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定。

关 键 词:终审裁定 安全生产条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 事故发生 典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安全隐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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