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贷转贷不合法 合同无效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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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鑫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4年第8期24-25,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民间借贷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但如果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再行转贷,就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又转贷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如何认定出借人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出借?套取贷款后转贷的借款合同如何处理?下面结合案例为大家分析其中的法与理。

关 键 词:扰乱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 金融机构 转贷 借款合同 自有资金 融资贵 合同无效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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