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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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浩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年第9期59-61,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在经济形式多样化的背景下,新形式的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入罪众说纷纭。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以往的法益无论界定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财物所有权抑或是正常的经济利益均有不足之处。一方面难以符合该罪所在体系地位;另一方面更难以区分该罪与其他的财产性犯罪。故应在实质解释论的基础上将该罪保护法益界定为复合法益:主要法益为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次要法益为生产经营的秩序。界定为此种复合法益符合现阶段时代变化。此法益可以合理解释该罪中“破坏”“其他方法”的具体内涵;有利于准确理解何谓“生产经营”;更有助于准确认定该罪行为对象为在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具体利益,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认定问题提供思考。

关 键 词:破坏生产经营罪 实质解释论 法益 财产犯罪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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