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监督的法律风险及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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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薇 韩雪莲 卢皓全 杨静[1] 

机构地区:[1]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年第9期105-107,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  金: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基层治理中‘数字公民’权利的法治保障研究”(22SFB501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式基层治理中‘数字公民’权利的法治保障研究”(2572022DE08)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数字检察应用逐渐形成,重塑了检察机关的办公模式,表现出新时代司法工作的独特之处。比如,检察理念的多元化、检察信息的数据化、检察权力的能动化和检察能力的现代化。但也不可避免地潜藏着风险,具体表现为技术认知偏见妨害检察理念的多元化、采集形式单一影响检察信息的数据化、法律授权不明妨害检察权力的能动化、侵权救济不足制约检察能力的现代化。为了有效应对风险,确保大数据监督的合法性,应当以“数据正义”理论规制检察理念、以事前审查制度修正检察信息、以具体法律规范明确检察权力和以私权救济制度提高检察能力。

关 键 词:大数据 法律监督 数字检察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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