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破产中的售后回租合同之法律定性与处理路径  

The Legal Nature and Treatment Path of Sale-and-Leaseback Contracts in the Bankruptcy of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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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春瑾 Liang Chunji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9期70-76,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售后回租是对资产出售后由卖方租回这一交易现象的描述。以所有权是否实质转移为标准,可分为融资租赁型售后回租与经营租赁型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型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经营租赁型售后回租”是房企售后回租的常见模式,以售加租的优化组合成为新型交易,构成合同联立。经营型售后回租盈利依靠标的物所有权的完全转移,与非典型担保交易依靠标的物在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实现担保功能有根本区别。房企破产中,合同继续履行的,遵循登记生效主义确定所有权。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买卖合同条款已履行完毕的,该部分不得再解除。管理人决定继续租赁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破产取回权。管理人决定仅解除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同时享有解除买卖关系的权利。出租人可得利益的赔偿结合各要素综合计算,协商不成的交由法院裁决。

关 键 词:租赁关系 可得利益 买卖关系 解除合同 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非典型担保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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