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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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友军 储盛楠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24-2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破产管理人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的破产管理机构,其职责、行为性质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单位和个人原先的身份和职责无关。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属于协助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关于其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决定其职权的性质。破产管理的事务性质与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并无直接关联。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 破产案件 民事责任 行为定性 从事公务 企业的所有权 他人财物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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