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佣金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广告推广的定性  

Determining Nature of Promoting Advertisement by Illegal Means to Gai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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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兵[1] 孟凡具 Chen Bing;Meng Fanju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27-2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劫持用户手机,强制显示指定的商品推广链接页面,并根据用户实际购物情况获取佣金的,其推广手段的非法性不应作为认定诈骗行为的依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非法手段 情节严重 诈骗行为 定罪处罚 非法性 裁判要旨 广告推广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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