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不等于诉讼时效抗辩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贾清林 葛智慧 

机构地区:[1]最商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37-4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基于一般理解,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制度创设的目的均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保证期间显然有别于诉讼时效;被告在一审期间仅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但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又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且没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被告对案涉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偏差,不影响其对诉讼时效抗辩的主张。

关 键 词: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 当事人主张 认识偏差 抗辩 裁判要旨 法律关系性质 二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