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将预付租金认定为共益债务的条件  

Conditions of Affirming Prepaid Rent as Common Benefits Debt in Bankruptcy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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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丹 曹乐怡 黄滔滔 Wang Xiaodan;Cao Leyi;Huang Taotao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72-7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待履行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因其特有的债权兼物权性质,预付租金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从而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为共益债务在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但仅有真实存在租赁关系的预付租金才属于共益债务,用以租抵债等形式支付租金的,因其基础法律关系并非租赁合同关系且没有实际预付租金,所以相应债权不宜认定为共益债务。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 租赁关系 共益债务 不当得利 物权性质 破产财产 租赁合同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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