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视频连线签署保证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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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少帅 

机构地区:[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76-7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第三方保证人通过视频连线并全程公证的方式,向债权人表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并签署保证承诺函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应当由法院根据公证所确定的法律事实进行判断。由于视频连线的即时性,若债权人未当场表示异议,则保证合同在保证人单方签署书面保证承诺函时即已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保证承诺函原件由保证人暂时保管的,不影响担保关系的成立。保证人事后拒绝向债权人移交该保证承诺函原件的行为,属于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诚信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保证人拒不提供该保证合同原件的,相关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保证人承担。

关 键 词:保证合同 担保责任 债权人 承诺函 诉讼过程 书面保证 不诚信行为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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