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于修船厂码头避风时发生触碰事故的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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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军 曾兆薇 

机构地区:[1]青岛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83-8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专业船舶维修单位据此负有对送修船舶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维修人将涉案船舶交由承揽人维修,涉案船舶的部分管理权已向承揽人转移,但由于船舶是特殊的修理标的,船上还有船长及船员负责船舶安全运转,承揽人仅负担部分相应的保管风险,维修人及该船船长仍需要承担船舶安全管理义务和指挥船舶安全停泊义务。合同中责任限制条款是合同双方合意的结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关 键 词:承揽人 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 限制条款 定作人 注意义务 修船厂 船舶安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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