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交种植物新品种权的延伸保护  

Extended Protection of New Species Rights of Hybrid 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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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世超 Xu Shichao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87-8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杂交种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是能够繁殖出与该杂交种相同特征、特性的植物体,通常是指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杂交生产而来的F1代,而不包括生产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本身。特定亲本组合是生产杂交种植物新品种的前提和基础,在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纠纷中,生产杂交种植物新品种必定需要重复使用其特定亲本组合。被诉侵权人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杂交种植物新品种,仍实施销售该特定亲本组合的行为,积极追求生产杂交种植物新品种的后果,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行为,应与生产该杂交种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亲本组合 植物新品种权 繁殖材料 杂交种 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侵权人 杂交生产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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