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法中“假兽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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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兽药市场指南》2024年第9期1-3,共3页

摘  要:在我国刑法中,生产或销售假兽药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数个分则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假兽药、劣兽药的认定情形,其中假兽药又分为假兽药和按照假兽药处理两种类型。在《兽药管理条例》的逻辑中,与“劣兽药”的认定偏重于“有效性”相比,“假兽药”的认定偏重于“安全性”,而“按照假兽药处理”则倾向于判断管理秩序的违反。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 两种类型 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种子 有效性 

分 类 号:S85[农业科学—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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