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林业承包合同后,抚育林木的增益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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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瑞平 沈梦馨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农村新技术》2024年第7期69-70,共2页

摘  要:林业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实际建设山场、抚育林木所产生的增益部分应当如何处理?经济效益与森林资源保护需要如何平衡?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宣判,维持泾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确认案涉《山林承包合同书》解除,判令某农业开发公司归还林地及林地上所有林木资产,国有林场承担相应的折价补偿义务,向某农业开发公司支付林木折价款64万余元。

关 键 词:一审判决 合同解除 森林资源保护 折价补偿 林木资产 合同纠纷案件 国有林场 山林承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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