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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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湖南农业》2024年第9期6-6,共1页

摘  要:(续第8期第14页)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农业农村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负责采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二)制定实施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三)开展统计数据分析研判,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四)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五)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

关 键 词: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数据分析 统计资料 统计信息化建设 监督管理 统计信息服务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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