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Dilemma of Village Committees'Acting as the Estate Administrator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吴国平[1,2,3] Wu Guoping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学术委员会 [2]福建江夏学院家事法研究院 [3]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4年第4期58-71,共14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使之成为负有履行遗产分配和债务处置职责的主体之一。各地在执行这一新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难题,主要涉及立法内容与配套机制方面。解决问题的根本对策在于,不断总结经验,并通过相关程序,从立法层面或者司法解释层面明确村委会在遗产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与权限,规范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确认或者启动程序,构建履行遗产管理职能的配套机制,强化对遗产管理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独特作用。

关 键 词:村委会 遗产管理 权限 职责履行 对策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