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三类“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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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凤英 

机构地区:[1]河北省衡水市武邑职教中心

出  处:《中学政史地(初中适用)》2024年第7期71-73,共3页

摘  要:中国自秦汉以来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先后设立了三类“特区”: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它们有何区别?又有什么联系呢?民族自治区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区域自治 自治机关 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 经济特区 维护民族团结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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