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人机交互视角下的反思  被引量:1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of Generative AI:Refl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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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珍妮 Chen Zhenni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4年第4期23-34,共12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保护与价值转化机制研究”(21&ZD1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具有生成性、通用性和交互性的特征,这些技术特征致使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存在特殊性,具体表现为侵权涉及多方主体,且使用者在内容生成和传播过程中表现为深度参与.在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反思我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混淆了提供者和平台经营者,科以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有悖于自己责任原则,不符合成本—收益分析,更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基于此,应考虑在侵权案件中进行分阶段、分主体的个案分析方式,明晰义务的责任主体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在区分提供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基础上,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关规定,允许集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平台经营者援引避风港原则.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人机交互 产品责任 避风港原则 

分 类 号:D922.17[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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