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治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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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季煜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国企管理》2024年第8期122-122,共1页China State-Owned Enterprise Management

摘  要:“奉行法度者,州郡也;治其不奉行法度者,监司也”。从历代防治匿税之法不难看出,只有强化监督机制,不给税赃者任何可乘之机,才能减少匿税现象的发生。早在周代,对于商业交易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匿税的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在市场上买卖成交后,必须出具相应的单据或发票,这些凭证在周代被称为“质(长券)”与“剂(小票)”,它们共同构成了买卖成交的单据或发票。

关 键 词:强制性规定 发票 监督机制 商业交易 单据 法度 周代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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