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非“盘中餐”,企业无权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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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爽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工人》2024年第9期11-11,共1页Chinese Workers

摘  要: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乐山发生两起生育津贴纠纷案件,再次将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推向公众视野。案件中,同一企业两名女职工,不仅未能全额追回应得的津贴差额,还因此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关 键 词: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津贴 生育期间 基本生活需要 用人单位 媒体报道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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