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成效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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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柳 黄丽娜 林洁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导刊》2024年第9期40-41,共2页

摘  要:“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是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意味着债务人经法院审查符合破产条件,债务人依法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

关 键 词:个人破产制度 债务人 破产清算 法院审查 深圳经济特区 裁定书 考察期 法定程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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