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参加“免费游”意外受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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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导刊》2024年第9期50-51,共2页

摘  要:前不久,重庆某健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邀请余某芝、雷某容等该公司4名老年会员前往铜梁游玩。在景区游玩时,余某芝不慎摔倒受伤,遂起诉要求景区、A公司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余某芝自担80%的责任,A公司承担20%责任,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 意外受伤 起诉要求 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 A公司 游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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