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违法骑“电驴”,当心“咬伤”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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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民 李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诉人》2024年第6期40-41,共2页Prosecutor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山东济南,一个孩子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亲的“电驴”借给年仅15周岁的同村同窗好友使用,未料发生交通事故,“咬伤”了自己和好友的两个家庭。

关 键 词:电动自行车 同窗好友 年满 交通事故 咬伤 山东济南 残疾人 三轮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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