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恶意不兼容”需要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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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庆 

机构地区:[1]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17期15-16,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恶意不兼容”行为类型补充完善了判定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低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流量劫持”等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即具有违法性,只要实施该行为,就会造成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 虚假宣传 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为类型 违法性 兼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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