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平台经营者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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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燕 

机构地区:[1]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17期17-18,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关 键 词:公平竞争秩序 平台经营者 网络产品 正当理由 扰乱市场 交易数据 竞争优势 商品展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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