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院判决子女支付老人“带孙费”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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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红峰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老同志之友(上半月)》2024年第9期24-25,共2页

摘  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隔代抚养案,经审理,酌情确定胡某、李某向李某母亲支付6万元。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负担的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父母承担。

关 键 词:外祖父母 孙子女 未成年子女 负担能力 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 必要费用 抚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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