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成立及既未遂争议问题探析  

Analy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and the Controversial Issue of Attempted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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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剑良 郑力凡 Duan Jianliang;Zheng Lifa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办公室 [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3]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16期33-39,共7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受贿罪是典型、高发的腐败犯罪,对受贿罪的惩治,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还应体现反腐败严的主基调和政策导向,把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落实到个案办理中。基于反腐败严的要求和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考虑,原则上国家工作人员危害职务不可收买性的受财行为都应纳入受贿罪的规制范围,如收受赝品、放贷收息和特定情形下收受商业机会等预期利益的行为;在受贿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应采用交付说,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一旦交付完成则受贿既遂,不可能再退回到未遂状态。此外,在受贿罪认定中越是强调从严导向,就越需要强调严格的程序制约和证据审查要求。

关 键 词:从严导向受 贿罪的成立 受贿罪的既未遂 职务不可收买性 交付主义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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