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破产注销后的股东出资纠纷司法审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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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玲玲 王丽菊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16期74-7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法人破产全流程作出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但对企业注销后所涉纠纷和财产权利规定较少,特别是企业注销后发现的股东抽逃出资和其他企业财产问题。例如,企业破产注销后发现的股东抽逃出资和其他企业财产是否应纳入破产财产范畴?债权人是否有权就该财产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可否主张基于该财产个别清偿,即此类诉讼是适用一般的实体法规则,还是应适用《企业破产法》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随着近年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不乏涉及企业破产注销后的股东出资争议。

关 键 词:提起诉讼 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法》 破产财产 司法审查 股东出资 企业法人 义务内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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