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回购协议 在清算程序中的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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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实 邢丽雪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16期94-9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法定回购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回购情形审查上。除此之外,异议股东与公司自行达成的回购协议的履行也备受关注。公司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回购款。但是特殊情况下,比如进入自行清算程序时,是否还有履行回购协议的现实基础?是否会侵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回购协议生效后,公司与异议股东之间的投资关系是否有变化?

关 键 词:其他债权人 回购协议 异议股东 清算程序 回购权 争议焦点 公司回购 自行清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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