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鉴代侦: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扩张趋势及其制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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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华文摘》2024年第17期157-157,共1页

摘  要:陈如超在《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撰文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阶段可以启动两类司法鉴定:一类是以收集提取证据为目的的司法鉴定,旨在解决侦查人员收集提取证据过程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可称之为“发现型鉴定”;一类是以分析解读、判断识别证据为目的的司法鉴定,诸如证据的种类认定、同一认定、功能认定等,重在解决侦查人员分析解读证据过程中面临的专门性问题,可称之为“分析型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大致可分为“发现型鉴定”和“分析型鉴定”两种类型。基于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的功能等同性,公安机关时常以发现型鉴定代替侦查人员取证。分析型鉴定是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一检查一司法鉴定”递进式取证结构的最后一环,但因鉴定人有时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鉴定等功能于一体,故同样存在“以鉴代侦”的问题。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侦查人员 专门性问题 收集提取 制度回应 侦查取证 等同性 《法学研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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