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强奸实行犯罪中未得逞情形下轮奸情节的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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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全义 杨军英 

机构地区:[1]濮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6期60-64,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轮奸是强奸的共同实行正犯,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属于强奸罪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不要求有人强奸既遂,即便无一人得逞,对未得逞者仍应认定轮奸,但属于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轮奸要求行为人基于共同强奸之故意而实施轮流奸淫的实行行为,仅实施帮助、教唆行为,不构成轮奸。轮奸本身不涉及既遂、未遂判断。法院认定轮奸情节,属于法律评价问题,不受检察机关指控范围的限制。

关 键 词: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强奸罪 检察机关 未得逞 轮奸 教唆行为 既遂犯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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