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履行困境与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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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竟宇[1] 王秋洋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分行,内蒙古通辽市028000

出  处:《北方金融》2024年第8期77-80,共4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为保护信息主体知情权,《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实际工作中,信息提供者仍存在未有效履行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的情况,导致信息主体维权事件频发。本文通过分析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规定及履行困境,列举未有效履行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的影响和典型案例,深度剖析未有效履行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以期维护信息主体权益、降低维权事件频率。

关 键 词:征信 不良信息 事先告知义务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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