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交易习惯之司法适用研究  

Research o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rading Customs in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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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康 LI Ka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42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68-74,共7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民法典》规定的交易习惯,是事实习惯而非习惯法。交易习惯兼具事实性和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规范、裁判规范。交易习惯具有辅助合同解释、事实认定、法律关系认定的功能。基于私法自治,交易习惯的效力来源于交易主体内心承认与接纳,能否适用于个案应着重考察当事人内心对其有无承认与接纳。交易习惯本身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得排除适用。交易习惯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举证规则方面,应坚持交易习惯系客观事实。

关 键 词:交易习惯 《民法典》 司法适用 习惯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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