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辞型性骚扰刑法规制的必要理据与立法进路  

Necessary Rationale and Legislative Approach for the Criminal Regulation of Verbal Sexual Hara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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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钢[1] 马振东 LUO Gang;MA Zhendong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2]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新疆图木舒克843900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57-66,共10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  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新疆构建全方位立体式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研究”(2023ZJFLY01)。

摘  要:言辞型性骚扰仅受民事与行政规制已无法得到妥当处理,将其纳入刑法范畴具有必要性。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现有进路无法有效涵摄言辞型性骚扰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释义学并非理想路径,选择立法论路径更能周延保护性自主权法益。修改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和设立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有诸多局限,通过在刑法典中设立包含言辞型性骚扰的性骚扰罪更为提倡。运用类型化思维,采取一般描述与示例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技巧,既因应当下实际,又不失灵活性。从言辞型性骚扰的构成要件要素中可引申出其非属强制型性侵害罪、须违反被害人意愿、应当具有性意涵之目的、情节严重性、不具合理性,以及不被欢迎等实质性内容。

关 键 词:言辞型性骚扰 性自主权 立法论进路 类型化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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