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施行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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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杨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出  处:《中国税务》2024年第9期72-73,共2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今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骗抵国家税款。《解释》施行后,税务机关对受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笔者认为。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 抵扣税款 税收征管 《解释》 刑事案件 涉税犯罪 核心功能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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