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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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群河 庞丽媛 

机构地区:[1]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4年第7期78-80,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新《公司法》对董事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扩张和明确,强化了对董事的履职要求,但未明确区分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的责任承担与履职范围。如何认定外部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将对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履职产生重大影响。一、外部董事的履职困境与责任认定的案例分析外部董事制度是国务院国资委为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所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首次将“外部董事”写人《公司法》。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是一组相对概念,以董事是否在公司任职来划分,外部董事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关 键 词:外部董事 国有企业 内部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 相对概念 信义义务 执行层 公司员工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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