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公司法》中抽逃出资相关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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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明 

机构地区:[1]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18期38-39,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资本的最长认缴期限,对既往产生的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有效完善。同时,新《公司法》设置了过渡期,《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也明确,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前,部分公司已开始着手适应新法新规,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虚高的,为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开始着手“减资”,从而达到符合实际、依法经营的要求。

关 键 词:公司登记机关 新《公司法》 抽逃出资 认缴资本 检查对象 设立登记 监督检查 管理制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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