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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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现莹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

出  处:《声屏世界》2024年第16期33-35,共3页

摘  要:虚拟偶像自身难以归为著作权法中的单一作品类型。虚拟偶像是否享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实现对虚拟偶像的保护,都是需要进一步探析的问题。今后我国应在区分不同阶段、不同虚拟偶像类型的基础上确定权利的归属,以减少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实现对虚拟偶像的有效保护。

关 键 词:虚拟偶像 视听作品 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归属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P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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