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整改责任机制:现实基础和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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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石桥[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研究院

出  处:《会计之友》2024年第20期154-159,共6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百年审计理论创新研究”(21&ZD027)。

摘  要:审计整改责任划分是审计整改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文章梳理审计整改责任机制的现实基础,并从学理上分析审计整改责任的基本框架及优化路径。现行审计整改责任划分存在有些部门的整改责任未明确且整改责任未能细化的问题。审计整改责任者必然处于一定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不同的政府审计关系中,审计整改责任主体不同。总体来说,审计整改责任主体有八种类型: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本级政府承担审计整改领导组织责任、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督促责任、整改事项主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协同责任、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责任、党委承担审计整改重大事项决策责任、人大承担审计整改监督责任、公众承担审计整改关注责任。为了优化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应该单独制定《政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法》。

关 键 词:政府审计整改 审计整改责任 委托代理关系 职能监管 行业监管 

分 类 号:F239.4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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