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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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雨璇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出  处:《绿叶》2024年第8期49-56,共8页Green Leaf

摘  要: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立法规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罪名和罪状都进行了修改,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同时删除了原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代以“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表述。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公私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 司法现状 重大污染 环境事故 罪过 严重污染环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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