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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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伟 

机构地区:[1]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江苏南通226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26期6-9,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原《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以及预期违约的制度。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都是对合同不履行的救济手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制度,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制度,原《合同法》将两种制度结合起来规定,实际上就是尝试借鉴两大法系,但是二者在司法实践中总是出现冲突,而《民法典》出台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适用过程中还是存在交又,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立法没有进步之处。本文就从两者的理论概述、两者的区别以及在司法实践上的困境,最后提出相关建议进行展开论述。

关 键 词: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合同的解除 默示违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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