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程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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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慎先进 彭树昆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出  处:《湘南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34-38,共5页Journal of Xiangnan University

摘  要:2021年12月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三个《公司法》修订草案已明确释放了国家将全面建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意图和决心。一旦《公司法》草案通过,我国将在认缴出资制度背景下全面确立未届期股东的加速到期制度。但我国公司立法对该制度的实施程序却付之阙如,这将是立法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迫在眉睫的工作。在我国未来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公司面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应将公司内部催缴作为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置程序。债权人可以在对公司的基础债权诉讼中将股东直接作为被告予以起诉。另外,债权人当然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也可在债权诉讼胜诉后另案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出资,但显然在基础的债权诉讼中直接将股东一并起诉是最优程序选择。

关 键 词:股东出资 加速到期 程序选择 前置程序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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