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裁前行为保全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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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熠赫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出  处:《中国外资》2024年第17期98-101,共4页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摘  要:我国有关国际商事裁前行为保全的规定尚存较大完善空间。在签发权争议方面,虽然裁前行为保全由法院专属管辖具有合理性,但需要在仲裁立法中授予仲裁庭在组建后签发临时措施的权力,以便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裁前行为保全的核心目标是在争议未决期间维护现状,进而降低裁决滞后性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最终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可实现性。

关 键 词:行为保全 专属管辖 临时措施 国际商事 当事人权利 仲裁庭 仲裁立法 完善空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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