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资产追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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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隆彬 姚林如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南昌330006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25期56-59,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作出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在此过程中,存在诉讼主体、诉讼时效等方面的争议。一方面,关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的诉讼主体应当为债务人或管理人,理论层面存在一定矛盾,同时,次债务人清偿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实践中对于何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存在不同观点;另一方面,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如若其对债务人欠付的债务或占有的财产在享有先履行义务时可以此进行抗辩,但是实务中还需要考虑到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替代担保以及履行费用等问题。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债务清偿 诉讼主体 诉讼时效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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