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背景下RCEP区域国际知识产权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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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悦玥 马忠法[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4期70-81,共12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研究”(18ZDA153)。

摘  要:“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治具有复杂性。“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部分RCEP成员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偏低,在RCEP实施中开展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情况呈两极分化情形。当前部分RCEP成员国知识产权立法仍不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也存在不足,这种情形下我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将面临极大风险,这将影响企业进一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问题的根源在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缺乏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技术以及社会基础。要完善“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应当以RCEP区域知识产权法治为“试验田”,形成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中式模板”: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三共”原则的落实;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命题下,协助有关国家完善其国内知识产权法治;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和相关国家国内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强化其完善知识产权法治的意识,进而提升其参与知识产权治理的积极性。

关 键 词:“一带一路” RCEP 知识产权 国际法治 涉外法治 

分 类 号:DF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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