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检察院重复信访现状调查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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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进义 王红玲 

机构地区:[1]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海检察》2024年第3期20-21,25,共3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实践中,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办理过程不满意、不认可、不信任,而在一定时期两次以上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行为,认定为重复信访。《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关 键 词:信访事项 不予受理 信访人 信访工作 重复信访 检察机关 检察院 条例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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